(4)受伤人员基本得到救治;
(5)紧急疏散人员恢复正常生活。
由市政府或市政府授权市质监局负责处置的一般事故应急救援结束,由市质监局提出,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理
应急抢救援工作紧急调用物资、设备、人员和场地所发生的费用,按有关规定由有关单位负责。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必须由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许可的有资格的单位对特种设备进行全面的检修,经检验合格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对严重损毁、无维修价值的,应当予以报废。
特种设备事故中,涉及到毒性介质泄露或者邻近建筑物倒塌损坏的,应经环保部门和建筑部门检查并提出意见后,方可进行下一步修复工作。
事故救援结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做好安抚、抚恤工作,有关部门或者机构做好社会救助、保险理赔等善后处理事项,尽快恢复受影响群众的正常生活和生产活动。
5.2事故调查报告
事故调查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事故调查,并提出调查报告。报市政府的批复,市质监局适时向社会公布特种设备事故的发生原因及预防措施。
5.3应急救援工作总结
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质监部门应当及时进行总结分析,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并上报市政府。
6.保障措施
6.1应急救援的资源、物资、装备、信息保障
(1)市质监局建立与有关部门、相应的专业指挥机构、市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及有关专家的通信联络数据库,各值班电话确保24小时职守。
(2)市质监局组织建立全市特种设备动态监管信息化系统,及时反映各种设备的基本情况、安全状况和事故预警。
(3)全市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争取当地人民政府的支持,针对可能发生的特种设备事故类型,设立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等应急救援力量,配备相适应的救援工具、检测仪器、救援车辆、抢险救援装备、通信装备等,建立地方安全监管网络和信息化网络。
6.2技术储备与保障
(1)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根据辖区内特种设备的分布特点,建立相应的专家组。专家组成员由当地的检验检测机构、特种设备生产和使用单位、大专院校、科研单位、行业协会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
专家组应当定期召开会议、对国内外近期发生的事故安例进行研究、分析。专家组应当积极开展与特种设备应急救援有关的科学研究,参与起草或修订完善本地区的特种设备应急救援方案。
(2)各级质监局应针对多发事故,制定具体的事故预防措施和应急处置等安全技术规范。
6.3宣传、培训和演习
(1)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做好事故的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等知识的宣传教育,并向社会公布抢救电话。使用单位应当在重大危险源设备的显著位置公布内部、外部的抢险电话。
(2)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协助当地人民政府组织或者督促有关部门、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和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开展相关人员的应急培训、锻炼和提高应急救援综合素质。
(3)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组织或者督促有关单位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应急救援预案的演练。演练结束后,应当对演练情况进行评估、总结、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
6.4资金保障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做好事故应急救援的必要的资金准备。应急救援资金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当地政府进行协调解决。
6.5监督检查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有关部门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制定应急预案及演练的情况进行检查。对未制定预案的,责令限期整改。
7.附则
7.1名词术语、定义与说明
特种设备:指涉及衣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设备、设施。
事故:生产或者生活活动过程中发生的意外突发性事件总称,通常会使正常活动中断,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
事故隐患:可导致事故发生的设备缺陷、人的不安全行为及管理上的缺陷。
特种设备安全评估:根据特种设备本身的安全状况、使用环境、管理情况以及事故发生后可能造成的损失、社会影响等因素,通过评价、计算、分析,确定某一地区、某一单位,或者某一种设备在某一时期的特种设备安全状况的活动。
7.2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市质监局负责管理。若需更新、修订,应报市政府批准。
市级质监部门应当将本市特种设备应急救援预案报省质监局备案。
全市各级特种设备重大事故应急预案应当每两年或者在发生特种设备重大事故后,对应急救援预案进行评审和更新。
7.3技术沟通与协作
市质监局开展参与有关特种设备应急预案技术交流活动,开展评价比较活动。
县(区)质监局也应当积极开展或参与有关特种设备应急救援技术沟通交流活动。
7.3奖励与责任
应急求援工作结束后,质监局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认真进行总结、分析,吸取事故事件的教训、及时进行整改,并按照下列规定对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奖惩。
(1)对在应急抢险救援、指挥、信息报送等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2)对瞒报、迟报、漏报、误报事故和突发事故中玩忽职守、不听从指挥,不履行职责或者临阵逃脱、擅离职守的人员,以及扰乱、妨碍抢险救援工作的单位和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责任追究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 3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7. 4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咸阳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组织指挥体系结构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