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咸阳市特种设备应急预案的函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派出机构、直属事业机构:
《 咸阳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原《咸阳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咸政办函〔2007〕1号同时废止)。
二○一二年二月六日
《咸阳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修订说明
《咸阳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修订稿,是在国务院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 2009年5月1日施行)和陕西省人大常委会颁布《陕西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省人大2009年5月27日通过)之后,遵照全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要求,结合咸阳近年来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状况,经过长期酝酿形成的。现在,随着质监管理体制的变化,作为市政府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专项预案,我局认真修订了《咸阳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主要有以下几个重要变化:
1、明确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管辖范围。包括特种设备目录的制定、生产、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和安全监察管理权限都做了明确的规定(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条、第三条和第四条规定)。
2、明确了特种设备事故的分级分类。特种设备划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四个级别,并且在每一类事故中都具体明确了事故的种类(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和第六十四条规定)。
3、明确了事故的调查和处理规定。(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六十七条)。
4、完善了参加事故应急救援的部门。尽可能的增加和完善了事故应急部门,并赋予了相应职责,并且按照全市社会公共应急救援体系建设要求,明确了应急救援机制建立和队伍建设要求。
二○一二年元月六日
咸阳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
(修订稿)
1.总则
1.1编制目的
进一步增强应对和预防特种设备事故的发生,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性危害,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使应急救援工作安全、有序、科学、高效地实施。
1.2编制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15号)、《陕西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陕人常发〔2009〕14号)、《陕西省特种设备较大事故应急预案》(陕政办函〔2010〕120号)
1.3适用范围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特种设备事故,适用本预案: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2)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草介质泄漏,造成500人以上1万人以下转移的;
(3)电梯轿厢滞留人员2小时以上的;
(4)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折断或者起升机构坠落的;
(5)客运索道高空滞留人员3.5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6)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1.4工作原则
特种设备一般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单位自救和社会救援相结合的原则;应急救援体系力求职责明确、规范有序、结构完整、功能全面、反应灵敏、运转高效。
2.指挥体系及职责
咸阳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由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称市指挥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简称现场指挥部)和应急救援队伍及其社会力量组成。
2.1市救援组织体系及职责
市指挥部统一指导协调全市特种设备事故的预防和应急救援处理工作。其组成人员如下:
总指挥长:市政府分管副市长
副总指挥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
市政府应急办主任
成 员:市政府应急办、市质监局、市安监局、市公安局、市卫生局、市城建局、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交通局、市民政局、咸阳供电局等部门负责同志组成。
市指挥部职责如下:
(1)及时向市政府和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汇报全市特种设备安全事故隐患和事故情况。
(2)组织起草特种设备专项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有关部门联络协调机制,定期召开成员单位会议,研究事故预防及救援措施。
(3)组建市特种设备抢险救援专业队伍,建立应急救援专家,跟踪各县市区应急预案的执行情况,并为政府应急救援提供指导咨询。
(4)负责在全市范围内发布特种设备事故预警,在出现本预案适用范围的事故时启动预案。
(5)在市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指导特种设备一般事故的应急抢险救援工作的组织领导。负责指挥事故发生地现场应急救援,组织事故单位、专业抢险机构和有关人员对事故处理现场进行应急抢险救援工作,并配合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开展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6)核实现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及时向市政府汇报抢险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7)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负责该项工作的总结、表彰和处罚的建议工作。
2.2市指挥部成员单位的职责。
各成员单位在各自的职能范围内,针对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特点,研究建立有针对性的救援方案,发生事故启动应急救援预案时,各部门的职责如下:
(1)市政府应急办
负责与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联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上下各部门有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2)市质监局
在启动本预案时通知有关部门统一行动,及时掌握现场应急救援进展情况,组织协调各部门密切配合。
(3)市安监局
负责指导、协调特种设备事故导致的化学危险品重大事故的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
(4)市公安局
负责维护事故区域内的社会治安保卫、消防、交通管制等工作,确保救援工作的顺利进行和该区域内的社会秩序。
(5)市卫生局
组织医疗机构做好医疗救护和抢救伤病员工作。
(6)市城建局
负责制定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在安装、使用过程中事故的应急工作制度和办法,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完善应急组织和救援预案。
(7)市财政局
负责安排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灾害救灾应急资金预算,负责救灾应急款拨付并对其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8)市环保局
应急响应时,参与协调环境监测工作,并对危险化学品的泄露提出处理建议。
(9)市交通局
参与协调交通系统特种设备(汽车罐车、罐式集装箱、车用气瓶)事故应急和善后处置等工作。
(10)市民政局
协助安排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
(11)咸阳供电局
参与协调电力系统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
2.3市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质监局,其组成如下:
主 任:市质监局局长
副主任:市质监局分管副局长
成 员:市质监局有关科室负责人及特设科有关同志。
办公室主要职责:
(1)负责全市特种设备安全状况及隐患信息的日常收集、分析处理工作。
(2)代表指挥部向各县市区发布全市特种设备事故安全预警、预报工作,向公众和媒体发布事故信息。
(3)向指挥部首长报告特种设备安全事故隐患或事故发生情况,与各有关部门进行联络、协调。
(4)代表指挥部负责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具体组织协调工作。
2.4县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及职责
各县市区成立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设在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受本地政府的领导,业务上受市指挥部及其办公室的指挥。县级指挥机构指挥长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担任,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任副指挥长、成员由县质监、安监、公安、卫生、城建、财政、环保、交通、民政、供电等部门负责同志组成。
县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职责如下:
(1)在县市区政府和在市指挥部及其办公室的领导协调下,负责本辖区内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应急抢险救援工作,现场组织指挥事故单位,抢险专业队伍进行抢险救援。
(2)配合市指挥部负责本县特种设备事故隐患的收集事故和督促使用单位做好消除隐患整治工作。
(3)配合市指挥部负责事故现场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核实、清理。
2、5现场救援指挥部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需要启动市级救援预案时,市指挥部与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成立现场指挥部,并设立若干工作组,开展救援工作。
(1)现场指挥部:负责事故现场应急救援组织指挥工作。
指挥长:市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
副指挥长:事故单位或主管部门的主管负责人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分管副局长
成员:相关配合部门主管负责人
(2)工作组
综合组:由市质监局牵头,协调现场救援组织、调度、宣传报道等工作。
警戒保卫组:由公安部门牵头,必要时武警部门配合,负责现场警戒保卫和维持治安与交通秩序,负责事故现场必要的人员和物资的疏散工作。
抢险救灾组:由公安消防、主管部门组织或其它部门组织的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包括应急救援专家和事故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负责现场抢险救灾工作。
医疗救护组:由卫生部门牵头,负责组织紧急医疗救护队伍,对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及抢险救援的受伤人员进行救治。
后勤保障组:由县级政府组成,负责组织、提供应急救援所需要的物资、装备和生活后勤保障工作。
事故调查组:由质监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参加,负责对事故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新闻报道组:由宣传部门牵头,负责宣传报道工作。
善后工作组:由县级政府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伤亡人员及其家属的安抚、抚恤和理赔等善后处理和社会稳定工作。
咸阳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机构如附图。
3.预警和预防机制
3.1预警范围
各县市区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以下特种设备重大危险源实行重点安全监控:
- 发生事故易造成群死群伤的特种设备;
- 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特种设备;
- 重要地区使用的特种设备;
- 关系重大经济安全的特种设备;
- 发生事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特种设备。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分级建立特种设备重大危险源数据库,并监督使用单位落实安全监控措施。
3.2预防措施
3.2.1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特种设备安全节能全面负责。对特种设备重大危险源,使用单位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1)建立完善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节能责任制度,并认真实施:
(2)设立专门机构或配备专人负责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做好设备的日常检查和保养;
(3)适时分析特种设备安全状况,制定、完善事故应急预案和适时演练;
(4)及时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5)按期申报、保证特种设备定期检验;
(6)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
(7)及时整改特种设备隐患。
3.2.2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监察职能,定期向社会布特种设备安全状况,对重大违法行为或者严重事故隐患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3.3预警信息采集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完善特种设备动态监管系统,及早发现事故隐患,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1)逐步建立完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网络。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安全监察机构为主体。积极发挥专职执法机构、检验检测机构、各级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大型企业和社会力量的作用,及时掌握特种设备安全状况。
(2)逐步建立完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信息化网络。建立相关技术平台,包括重大危险源辩识系统,事故隐患预警系统,地理信息系统,安全状况评价系统,自动电话系统等,保证预警支持系统的信息传递准确、快捷、高效。
3.4预警行动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接到可能导致特种设备事故信息后,及时确定应对方案,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行动预防事故发生,并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必要时,要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
市质监局接到可能导致特种设备事故后,密切关注事态进展,及时给予指导协调,并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工作;事态严重时及时上报市政府、省质监局。
4.应急响应
4.1事故报告
(1)特种设备发生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报告,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的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的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
(2)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尽快核实情况,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逐级报告上级质监部门,每级上报时间不超过2小时。
(3)事故报告内容应当包括:事故发生单位(或者业主)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发生地点及时间(年、月、日、时、分);设备名称;事故简要经过、现场破坏情况、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和涉险人数,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初步确定的事故等级,初步判断的事故原因。
4.2分级响应程序
(1)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开展自救。
(2)事故发生地的质监部门应当配合政府紧急启动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
(3)当出现本预案1.3范围的事故时,事故发生地的县级救援指挥部应立即向市指挥部报告,由市指挥部决定启动本应急救援预案。
当由于特种设备事故导致发生化学危险品一般事故时,市质监局及时与市安监局联系,启动化学危险品应急救援预案。
当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启动本预案后,仍不能有效控制事故危害时,市质监局在取得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应当立即报省质监局请求予以救援。
存在隐患尚未发生事故的,可根据隐患情况按照本规定实施分级响应。
4.3市指挥部现场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
(1)根据现场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指导现场指挥部门组织协调有关应急救援行动。
(2)组织有关专家提出现场应急求援方案,制定防止事故引发次生灾害的方案。
(3)针对事故引发或可能引发的次生灾害,提出防范措施和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的建议。
(4)协助现场指挥部协调事故发生地相邻地区配合、支援救援工作。
4.4现场紧急处置工作程序及要求
(1)对事故危害情况的初始评估。先期处置队伍赶到事故现场后,应当尽快对事故发生的基本情况做出初始评估,包括事故范围及事故危害扩展潜在的可能性以及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等。
(2)封锁事故现场。严禁一切无关人员、车辆和物品进入事故危险区域,开辟应急救援人员、车辆及物资进出的安全通道,维持事故现场的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
(3)探测危险物资及控制危险源。根据发生事故的特种设备的技术结构、工艺特点以及所发生事故的类别,迅速展开必要的技术检验、检测工作,确认危险物资的类型和特性,制定抢险救援的技术方案,并采取特定的安全技术措施,及时有效地控制事故的扩大,消除事故危害和影响,并防止可能发生的次生灾害。
(4)建立现场工作区域。应当根据事故的危害、天气条件(特别是风向)等因素,设立现场抢险救援的安全工作区域。对特种设备引发的危险介质泄漏,应当设立危险区域,缓冲区域和安全区域三个区域。
(5)抢救受害人员。及时、科学、有序地开展受害人员的现场抢救或者安全转移,尽最大的可能降低人员的伤亡、减少事故所造成的财产损失。
(6)设立人员疏散区。根据事故的类别、规模和危害程度,在必要时,应当果断迅速地划定危险波及范围和区域,组织相关人员和物资安全检查撤离危险波及的范围和区域。
(7)清理事故现场。针对事故对人体、动植物、土壤、水源、空气已经造成的危害,迅速采取封闭、隔离、清洗、化学中和等技术措施进行事故后处理,防止危害的的继续和环境的污染。
4.5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参加应急抢险求援的工作人员,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装备齐全各种安全防护用品和安全设施、设备,事故现场应当在专业部门的专业人员的指导下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事故现场应当开辟应急抢险人员和车辆出入的专用通道和安全通道,以保证应急抢险工作顺利实施。
4.6群众的安全防护
根据事故发生的特性和应急救援的需要,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建议确定事故周围居民和群众的疏散范围,下达人员疏散指令。
4.7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根据需要建议政府负责依法动员、调动、征用有关人员、物资、设备、器材以及占用场地。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支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延、阻拦和拒绝。
4.8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分析
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质监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商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在进行救援的同时,开展事故调查和现场取证,进行事故分析,提出事故调查处理意见。
4.9新闻发布
市质监局是特种设备一般事故信息的指定来源,负责特种设备事故信息的发布工作。具体新闻发布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4.10应急救援结束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时,现场指挥部根据应急救援实际情况,在报请市政府同意后,宣布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结束:
(1)死亡和失踪人员已经查清;
(2)事故危害得以控制;
(3)次生事故因素已经消除;
(4)受伤人员基本得到救治;
(5)紧急疏散人员恢复正常生活。
由市政府或市政府授权市质监局负责处置的一般事故应急救援结束,由市质监局提出,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理
应急抢救援工作紧急调用物资、设备、人员和场地所发生的费用,按有关规定由有关单位负责。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必须由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许可的有资格的单位对特种设备进行全面的检修,经检验合格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对严重损毁、无维修价值的,应当予以报废。
特种设备事故中,涉及到毒性介质泄露或者邻近建筑物倒塌损坏的,应经环保部门和建筑部门检查并提出意见后,方可进行下一步修复工作。
事故救援结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做好安抚、抚恤工作,有关部门或者机构做好社会救助、保险理赔等善后处理事项,尽快恢复受影响群众的正常生活和生产活动。
5.2事故调查报告
事故调查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事故调查,并提出调查报告。报市政府的批复,市质监局适时向社会公布特种设备事故的发生原因及预防措施。
5.3应急救援工作总结
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质监部门应当及时进行总结分析,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并上报市政府。
6.保障措施
6.1应急救援的资源、物资、装备、信息保障
(1)市质监局建立与有关部门、相应的专业指挥机构、市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及有关专家的通信联络数据库,各值班电话确保24小时职守。
(2)市质监局组织建立全市特种设备动态监管信息化系统,及时反映各种设备的基本情况、安全状况和事故预警。
(3)全市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争取当地人民政府的支持,针对可能发生的特种设备事故类型,设立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等应急救援力量,配备相适应的救援工具、检测仪器、救援车辆、抢险救援装备、通信装备等,建立地方安全监管网络和信息化网络。
6.2技术储备与保障
(1)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根据辖区内特种设备的分布特点,建立相应的专家组。专家组成员由当地的检验检测机构、特种设备生产和使用单位、大专院校、科研单位、行业协会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
专家组应当定期召开会议、对国内外近期发生的事故安例进行研究、分析。专家组应当积极开展与特种设备应急救援有关的科学研究,参与起草或修订完善本地区的特种设备应急救援方案。
(2)各级质监局应针对多发事故,制定具体的事故预防措施和应急处置等安全技术规范。
6.3宣传、培训和演习
(1)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做好事故的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等知识的宣传教育,并向社会公布抢救电话。使用单位应当在重大危险源设备的显著位置公布内部、外部的抢险电话。
(2)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协助当地人民政府组织或者督促有关部门、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和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开展相关人员的应急培训、锻炼和提高应急救援综合素质。
(3)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组织或者督促有关单位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应急救援预案的演练。演练结束后,应当对演练情况进行评估、总结、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
6.4资金保障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做好事故应急救援的必要的资金准备。应急救援资金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当地政府进行协调解决。
6.5监督检查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有关部门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制定应急预案及演练的情况进行检查。对未制定预案的,责令限期整改。
7.附则
7.1名词术语、定义与说明
特种设备:指涉及衣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设备、设施。
事故:生产或者生活活动过程中发生的意外突发性事件总称,通常会使正常活动中断,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
事故隐患:可导致事故发生的设备缺陷、人的不安全行为及管理上的缺陷。
特种设备安全评估:根据特种设备本身的安全状况、使用环境、管理情况以及事故发生后可能造成的损失、社会影响等因素,通过评价、计算、分析,确定某一地区、某一单位,或者某一种设备在某一时期的特种设备安全状况的活动。
7.2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市质监局负责管理。若需更新、修订,应报市政府批准。
市级质监部门应当将本市特种设备应急救援预案报省质监局备案。
全市各级特种设备重大事故应急预案应当每两年或者在发生特种设备重大事故后,对应急救援预案进行评审和更新。
7.3技术沟通与协作
市质监局开展参与有关特种设备应急预案技术交流活动,开展评价比较活动。
县(区)质监局也应当积极开展或参与有关特种设备应急救援技术沟通交流活动。
7.3奖励与责任
应急求援工作结束后,质监局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认真进行总结、分析,吸取事故事件的教训、及时进行整改,并按照下列规定对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奖惩。
(1)对在应急抢险救援、指挥、信息报送等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2)对瞒报、迟报、漏报、误报事故和突发事故中玩忽职守、不听从指挥,不履行职责或者临阵逃脱、擅离职守的人员,以及扰乱、妨碍抢险救援工作的单位和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责任追究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 3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7. 4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咸阳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组织指挥体系结构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