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预警和预防机制
3.1预警范围
各县市区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以下特种设备重大危险源实行重点安全监控:
- 发生事故易造成群死群伤的特种设备;
- 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特种设备;
- 重要地区使用的特种设备;
- 关系重大经济安全的特种设备;
- 发生事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特种设备。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分级建立特种设备重大危险源数据库,并监督使用单位落实安全监控措施。
3.2预防措施
3.2.1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特种设备安全节能全面负责。对特种设备重大危险源,使用单位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1)建立完善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节能责任制度,并认真实施:
(2)设立专门机构或配备专人负责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做好设备的日常检查和保养;
(3)适时分析特种设备安全状况,制定、完善事故应急预案和适时演练;
(4)及时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5)按期申报、保证特种设备定期检验;
(6)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
(7)及时整改特种设备隐患。
3.2.2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监察职能,定期向社会布特种设备安全状况,对重大违法行为或者严重事故隐患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3.3预警信息采集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完善特种设备动态监管系统,及早发现事故隐患,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1)逐步建立完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网络。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安全监察机构为主体。积极发挥专职执法机构、检验检测机构、各级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大型企业和社会力量的作用,及时掌握特种设备安全状况。
(2)逐步建立完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信息化网络。建立相关技术平台,包括重大危险源辩识系统,事故隐患预警系统,地理信息系统,安全状况评价系统,自动电话系统等,保证预警支持系统的信息传递准确、快捷、高效。
3.4预警行动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接到可能导致特种设备事故信息后,及时确定应对方案,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行动预防事故发生,并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必要时,要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
市质监局接到可能导致特种设备事故后,密切关注事态进展,及时给予指导协调,并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工作;事态严重时及时上报市政府、省质监局。
4.应急响应
4.1事故报告
(1)特种设备发生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报告,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的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的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
(2)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尽快核实情况,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逐级报告上级质监部门,每级上报时间不超过2小时。
(3)事故报告内容应当包括:事故发生单位(或者业主)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发生地点及时间(年、月、日、时、分);设备名称;事故简要经过、现场破坏情况、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和涉险人数,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初步确定的事故等级,初步判断的事故原因。
4.2分级响应程序
(1)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开展自救。
(2)事故发生地的质监部门应当配合政府紧急启动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
(3)当出现本预案1.3范围的事故时,事故发生地的县级救援指挥部应立即向市指挥部报告,由市指挥部决定启动本应急救援预案。
当由于特种设备事故导致发生化学危险品一般事故时,市质监局及时与市安监局联系,启动化学危险品应急救援预案。
当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启动本预案后,仍不能有效控制事故危害时,市质监局在取得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应当立即报省质监局请求予以救援。
存在隐患尚未发生事故的,可根据隐患情况按照本规定实施分级响应。
4.3市指挥部现场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
(1)根据现场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指导现场指挥部门组织协调有关应急救援行动。
(2)组织有关专家提出现场应急求援方案,制定防止事故引发次生灾害的方案。
(3)针对事故引发或可能引发的次生灾害,提出防范措施和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的建议。
(4)协助现场指挥部协调事故发生地相邻地区配合、支援救援工作。
4.4现场紧急处置工作程序及要求
(1)对事故危害情况的初始评估。先期处置队伍赶到事故现场后,应当尽快对事故发生的基本情况做出初始评估,包括事故范围及事故危害扩展潜在的可能性以及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等。
(2)封锁事故现场。严禁一切无关人员、车辆和物品进入事故危险区域,开辟应急救援人员、车辆及物资进出的安全通道,维持事故现场的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
(3)探测危险物资及控制危险源。根据发生事故的特种设备的技术结构、工艺特点以及所发生事故的类别,迅速展开必要的技术检验、检测工作,确认危险物资的类型和特性,制定抢险救援的技术方案,并采取特定的安全技术措施,及时有效地控制事故的扩大,消除事故危害和影响,并防止可能发生的次生灾害。
(4)建立现场工作区域。应当根据事故的危害、天气条件(特别是风向)等因素,设立现场抢险救援的安全工作区域。对特种设备引发的危险介质泄漏,应当设立危险区域,缓冲区域和安全区域三个区域。
(5)抢救受害人员。及时、科学、有序地开展受害人员的现场抢救或者安全转移,尽最大的可能降低人员的伤亡、减少事故所造成的财产损失。
(6)设立人员疏散区。根据事故的类别、规模和危害程度,在必要时,应当果断迅速地划定危险波及范围和区域,组织相关人员和物资安全检查撤离危险波及的范围和区域。
(7)清理事故现场。针对事故对人体、动植物、土壤、水源、空气已经造成的危害,迅速采取封闭、隔离、清洗、化学中和等技术措施进行事故后处理,防止危害的的继续和环境的污染。
4.5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参加应急抢险求援的工作人员,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装备齐全各种安全防护用品和安全设施、设备,事故现场应当在专业部门的专业人员的指导下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事故现场应当开辟应急抢险人员和车辆出入的专用通道和安全通道,以保证应急抢险工作顺利实施。
4.6群众的安全防护
根据事故发生的特性和应急救援的需要,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建议确定事故周围居民和群众的疏散范围,下达人员疏散指令。
4.7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根据需要建议政府负责依法动员、调动、征用有关人员、物资、设备、器材以及占用场地。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支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延、阻拦和拒绝。
4.8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分析
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质监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商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在进行救援的同时,开展事故调查和现场取证,进行事故分析,提出事故调查处理意见。
4.9新闻发布
市质监局是特种设备一般事故信息的指定来源,负责特种设备事故信息的发布工作。具体新闻发布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4.10应急救援结束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时,现场指挥部根据应急救援实际情况,在报请市政府同意后,宣布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结束:
(1)死亡和失踪人员已经查清;
(2)事故危害得以控制;
(3)次生事故因素已经消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