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咸阳市特种设备应急预案的函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派出机构、直属事业机构:
《 咸阳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原《咸阳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咸政办函〔2007〕1号同时废止)。
二○一二年二月六日
《咸阳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修订说明
《咸阳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修订稿,是在国务院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 2009年5月1日施行)和陕西省人大常委会颁布《陕西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省人大2009年5月27日通过)之后,遵照全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要求,结合咸阳近年来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状况,经过长期酝酿形成的。现在,随着质监管理体制的变化,作为市政府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专项预案,我局认真修订了《咸阳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主要有以下几个重要变化:
1、明确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管辖范围。包括特种设备目录的制定、生产、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和安全监察管理权限都做了明确的规定(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条、第三条和第四条规定)。
2、明确了特种设备事故的分级分类。特种设备划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四个级别,并且在每一类事故中都具体明确了事故的种类(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和第六十四条规定)。
3、明确了事故的调查和处理规定。(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六十七条)。
4、完善了参加事故应急救援的部门。尽可能的增加和完善了事故应急部门,并赋予了相应职责,并且按照全市社会公共应急救援体系建设要求,明确了应急救援机制建立和队伍建设要求。
二○一二年元月六日
咸阳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
(修订稿)
1.总则
1.1编制目的
进一步增强应对和预防特种设备事故的发生,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性危害,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使应急救援工作安全、有序、科学、高效地实施。
1.2编制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15号)、《陕西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陕人常发〔2009〕14号)、《陕西省特种设备较大事故应急预案》(陕政办函〔2010〕120号)
1.3适用范围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特种设备事故,适用本预案: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2)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草介质泄漏,造成500人以上1万人以下转移的;
(3)电梯轿厢滞留人员2小时以上的;
(4)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折断或者起升机构坠落的;
(5)客运索道高空滞留人员3.5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6)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