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必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三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四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离、合并等原因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三十五条 终止协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由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