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社团的名称:咸阳市特种设备协会{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本会是全市特种设备管理工作者和科学技术工作者自愿组织的群众团体,是具备社会团体法人条件的公益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其业务主管部门是咸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团结组织我市特种设备工作者,开展安全管理和科技进步的研究与交流,发挥政府监督机构和生产使用单位之间的桥梁与纽带作用,为提高我市特种设备的管理与业务水平、确保特种设备的安全经济高效应用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
第五条 本会接受咸阳市科协和咸阳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特种设备的法规政策,积极向政府安监机构反映意见,提供合理化建议,并协助组织各项有关宣传普及活动。
(二)承担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转变职能后转移的部分技术性工作和临时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三)接受政府或其他部门的委托,进行科技项目论证、产品成果鉴定、实验研究、技术评审、技术服务、技术咨询、设备验收、事故分析等活动。
(四)开展培训教育工作,举办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班和各类人员的专业学习班。
(五)举办特种设备监督管理和业务技术方面的调研会、讨论会、报告会、专题座谈和学术交流,以提高管理人员和科技人员的业务素质和工作水平。
(六)编辑出版特种设备刊物,举办为会员服务的其他活动。
(七)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特种设备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举荐人才,表彰奖励在协会活动中取得优秀成绩的工作者。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八条 凡承认本会章程,有入会意愿,并符合会员条件者,均可申请入会。
(一)个人会员: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本会两名个人会员介绍或单位会员推荐,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即可为本会个人会员。
1、本学科具有相当助理工程师以上水平的科技人员;
2、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三年以上并有实际工作经验和一定业务水平者;
3、热心和支持协会工作的领导干部。
(二)单位会员:与特种设备专业有关的科研、教学、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等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愿意参加本会活动并支持本会工作的,提出书面申请,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即可成为本会单位会员,
第九条 凡被批准入会者,均由本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优先参加本会活动,优先取得有关资料和服务;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被剥夺政治权利者其会籍自动取消。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维护本会合法权益,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二)积极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资料,撰写论文并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如果无故不交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两年以上者视为自动退会。严重违反本会章程者,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任免
第十三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工作方针和任务;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重大事宜和终止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主管单位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三)决定设立办事机构、下设机构、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并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领导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五)决定副秘书长和下属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推荐奖励优秀学术论文,表彰本会工作积极分子和先进会员单位;
(七)确定本会工作与活动计划,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因故无法行使理事职责的,可有常务理事会决定替补人选。
第十九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第四项除外)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并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2/3以上常务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有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一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理事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必要时可由理事长委托副理事长或秘书长为法人代表。
第二十二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议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第二十三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有关方面及下设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下设机构主要负责人,报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下设机构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四条 对于在本市有较大影响的领导干部和对本会有重大贡献者以及享有盛誉的专家,可聘为本会的名誉理事、名誉理事长。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立协会办公室作为下设办事机构,在秘书长领导下负责处理日常事务工作。为方便开展协会工作,并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咨询部、培训部、刊物部等下设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协会下属机构可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办事机构设在咸阳市安定路7号院内。
第五章 经费与财务管理
第二十七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政府及有关部门资助,团体或个人捐款;
(二)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的会员会费;
(三)在核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二十九条 本会实行自筹资金、自主管理、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财经纪律和财务管理规定,建立健全本会的财务管理制度,并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三十条 协会办公室设专职或兼职财会人员,管理本会财务,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二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必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三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四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离、合并等原因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三十五条 终止协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由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