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工作方针和任务;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重大事宜和终止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主管单位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三)决定设立办事机构、下设机构、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并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领导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五)决定副秘书长和下属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推荐奖励优秀学术论文,表彰本会工作积极分子和先进会员单位;
(七)确定本会工作与活动计划,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因故无法行使理事职责的,可有常务理事会决定替补人选。
第十九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第四项除外)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并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2/3以上常务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有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一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理事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必要时可由理事长委托副理事长或秘书长为法人代表。
第二十二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议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第二十三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有关方面及下设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下设机构主要负责人,报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下设机构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四条 对于在本市有较大影响的领导干部和对本会有重大贡献者以及享有盛誉的专家,可聘为本会的名誉理事、名誉理事长。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立协会办公室作为下设办事机构,在秘书长领导下负责处理日常事务工作。为方便开展协会工作,并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咨询部、培训部、刊物部等下设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协会下属机构可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办事机构设在咸阳市安定路7号院内。
第五章 经费与财务管理
第二十七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政府及有关部门资助,团体或个人捐款;
(二)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的会员会费;
(三)在核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二十九条 本会实行自筹资金、自主管理、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财经纪律和财务管理规定,建立健全本会的财务管理制度,并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三十条 协会办公室设专职或兼职财会人员,管理本会财务,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