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增补特种设备目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的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国家质检总局制定了《增补的特种设备目录》,现予以公布。
在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报告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附件:增补的特种设备目录
2010年1月14日
附件:
增补的特种设备目录
代 码 |
种 类 |
类 别 |
品 种 |
5000 |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
|
|
5100 |
|
场(厂)内专用机动工业车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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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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叉车 |
51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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